核心內容:公房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轉讓的。那么,公房不能轉讓的情形有哪些呢?如果可以轉讓,轉讓的流程又有哪些呢?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分析公房轉讓的相關問題,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首先,得正確理解什么是“公有住房使用權”。所謂“公有住房使用權”是指通過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或是國有單位所有的房屋以低于市場價租賃并使用的權利。之所以有這樣的福利分房,其實是國家或是單位對承租人住房消費的一種補貼,也體現了承租人勞動的價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權“針對的對象一般是具有針對性的,大部分為在單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職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權享有這樣的住房補貼。
其次,在過去的法律實務中,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權“被認定為一種房屋租賃關系,即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單位,而承租人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處分、收益的權利,所以,承租人轉租或是轉讓使用權的行為都將直接侵害了所有權人的利益,應被禁止。為此,1994年建設部出臺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其中26條對于承租人擅自轉租、轉借、調換、買賣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行為進行了禁止。你的同事估計也是依據這條法律認為你們之間簽訂的公有住房轉讓協議是無效的。但是,這份1994年出臺的建設部的規定已于2001年被廢止了。2002年底,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出臺了新的《關于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份通知中明確了北京公有住房使用權是可以有償轉讓的,并對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對象、范圍、程序做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
所以,您完全不用擔心,你與你同事于2001年簽訂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并且在他的主動配合下,您與單位又簽訂了新的《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整個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他無權利再繼續承租該公房。如果他執意要起訴您的話,您也無須害怕,只要在法庭上出示原來的轉讓協議和新的承租合同這兩份關鍵證據即可。
最后,對于“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還有一些的問題值得注意:第一,根據2002年國土資源部和房屋管理局下達的《通知》要求,進行公房使用權交易的一方必須是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并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因此,在進行公房所有權交易前必須先確認所有權屬,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再進行。第二,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權”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公有住房使用權”。因此,為避免轉讓協議的無效及今后的糾紛,購買人應確定自己是否具有購買的資格。例如,單位承租公房使用權的轉讓一般要求購買人也為本單位職工。第三,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或是交換住房產權的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是可以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的。這意味著公房使用權是允許流轉的。但這里的流轉并不包括轉租的情況,轉租是指不變更承租合同的情況下,將房屋交予他人居住。而“公房使用權”的轉讓則是要求轉讓協議達成后,受讓人代替原承租人,與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賃合同。第四,合同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簽訂合同并辦理新的租賃變更手續,相關法律文件應避免代簽,并提前或當場結清所有的相關費用。